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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解读
来源: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0-09    浏览次数:     
    722,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简称《条例》)。《条例》从起草到颁布,历时4年,2016101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54条,分别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循环经济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过度包装最高可被罚款2万元

循环经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条例》对与公众生活紧密相联的循环经济行为作了具体规范。比如,产品过度包装、治理交通拥堵、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在《条例》中都有明确体现。

产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大量的宝贵资源,而且严重污染环境。为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降低消费成本,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条例》规定,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建立产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过度包装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及其他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应当起到带头表率作用,《条例》对此作出了规范。

为提高建筑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条例》对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的装修时间间隔作出明确规定: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超过十年需要再次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此外,《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推行电子化办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过量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用品,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增加可操作性,《条例》注重源头治理,明确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袋,并要求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要规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电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加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生量迅速增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铅、镉、汞等有毒有害物质,也富含铁、铝、铜及各种稀贵金属,由于回收处理不到位、不规范,既危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又造成资源浪费。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条例》规定,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参与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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